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涉港澳突发事件,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相互协作,保障在深圳的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港澳应急管理合作暨大湾区应急救援行动合作框架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涉港澳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风险现状
深圳是一座超大型移民城市,人口密度高,城市开发利用强度大,受台风、暴雨、火灾等突发事件因素影响多。深圳毗邻港澳,海陆空铁口岸俱全,深港、深澳之间人员流动量大频高,跨城市投资、工作、学习、居住和旅游的人员众多。因此,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突发事件中均有可能涉及港澳因素或衍生为涉港澳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各类突发事件中涉及协调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相关事务的处置工作。涉及对港澳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照市、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处置。
涉及我市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涉港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一国两制”、区域联动。
2 组织体系
深圳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应急委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市涉境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涉港澳、涉台和涉外突发事件的风险研判、预案编制等应急准备工作,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涉港澳)
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若干名副总指挥。
总指挥:由分管港澳事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港澳事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港澳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突发事件主要涉及的市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涉港澳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市港澳办,具体负责: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有关工作;
(2)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涉港澳突发事件协调处置工作;
(3)与相关市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通报涉港澳突发事件重要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港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负责开展市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各区开展涉港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6)协助完善深港澳突发事件联动工作机制;
(7)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港澳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口岸办、深圳市国家安全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海关及突发事件中所涉及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指导我市涉港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涉事有关部门或辖区向社会发布信息;统筹协调内地媒体和港澳媒体的采访服务和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外国媒体和台湾媒体的现场采访服务和管理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涉港澳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组织监测、研判涉港澳网上舆论情况,视情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发布预警信息。
(3)市港澳办。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中需要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相关事务。
(4)市公安局。负责涉港澳群体性事件、恐怖活动事件、危害社会安全的刑事案件的牵头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港澳居民在深非正常死亡情况,并同步通报市港澳办。
(5)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指导涉港澳突发事件的会商研判和处置工作。
(6)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处置口岸区域突发事件,负责涉港澳突发事件中口岸通关及两地口岸联检部门协同等有关工作。
(7)深圳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收集提供有关涉港澳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
(8)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协调处置涉港澳突发事件中涉及出入国(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单位为涉港澳突发事件有关人员、设备物资提供通关保障。
(9)深圳海关:负责协调处置涉港澳突发事件中涉及海关稽查、打击走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税监管等有关事宜;为处置涉港澳突发事件所需进出口物资、装备等提供通关保障;负责协调处置涉港澳突发事件中涉及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含进出口食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管等有关事宜。
(10)市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牵头处置、应急保障和舆情应对工作,在市港澳办的协调下,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直接沟通联络。
(11)各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参照设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本辖区涉港澳突发事件协调处置和舆情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和预警
3.1.1 监测
各区政府、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本行业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准备工作,推动专业检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途径手机获取并共享信息。加强信息总额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并及时将涉港澳信息通报市港澳办。
3.1.2 预警
各成员单位根据现有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工作。
3.2.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核实,涉及港澳因素的,应及时通报市港澳办。
各区政府、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3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委办值班室报,涉及港澳因素(港澳居民伤亡、涉事等,下同)应同步通报市港澳办。较大、一般突发事件6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委办值班室报告,涉及港澳因素应同步通报市港澳办。
市港澳办接到涉港澳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后,应按规定逐级报送并通报相关方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对于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涉及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机制办理。
3.2.2 先期处置
(1)涉港澳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周边单位和人员通报事件信息,并向属地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2)事发地街道、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社区(居民委员会)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质询,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事发地区政府、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部门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应急处置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应对内地与港澳居民区别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次生舆情事件。
3.2.3 分级响应
涉港澳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级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两级,响应启动条件如下:
(1)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层面一级响应:
①发生涉及港澳事务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应急委启动市级一级响应的;
②涉港澳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的;
③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市级层面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2)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港澳办)启动市级层面二级响应:
①发生涉及港澳事务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港澳办)认为有必要启动市级层面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3.2.4 响应衔接
启动市级涉港澳突发事件一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牵头处置,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以市应急委或其成立的现场指挥部的涉境外(港澳)联络组形式运行,必要时,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处置工作。
启动市级涉港澳突发事件二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港澳办)与相关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对接,牵头或指导现场指挥部涉境外(港澳)联络组开展协调处置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港澳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和保障工作。
3.2.5 处置措施
根据涉港澳突发事件的性质,由相关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相关部门或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港澳事务的,重点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1)伤亡统计。涉港澳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市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迅速启动对事故中港澳居民伤亡人数的统计工作,并尽快核实伤亡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居住地区、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并及时通报市港澳办;市港澳办根据工作需要协调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与统计工作。统计过程中,充分尊重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隐私权益。
(2)沟通联络。涉港澳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港澳办按照规定向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件相关情况,并协助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直接沟通联系渠道。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性质、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及救援需求等。如有需要,在尊重“一国两制”的原则下,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制定应对策略,共同处置突发事件。
(3)善后处置。涉港澳突发事件中发生的死亡赔偿、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由当事人循有关法律途径解决,市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可予以督促协调。因其他情形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区政府予以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确有必要的,市港澳办协助市有关业务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善后处置联合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善后事宜,共同研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明确各自职责和协作内容。
3.2.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负责,宣传部门牵头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港澳办配合落实。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各媒体和政务新媒体,指导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对引起或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地区关注的舆情信息,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港澳办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等在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2.7 响应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且涉港澳相关事务协调处置完毕,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
4 典型场景
4.1自然灾害(防汛)
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市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完善深港防汛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1)汛前准备。在汛前,市水务局组织审核批复深圳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并报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同步抄送香港渠务署阅知。市水务局组织深圳水库防洪调度、深圳河流域联合调度和防洪抢险应急演练,并邀请香港渠务署参加。
(2)排洪预警。在汛中,预报将有特大暴雨时,市水务局将根据会商研判意见,签发水库排洪调度令,同步发送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港澳办与香港渠务署;市港澳办通过深港边境联络机制及时通报香港边界警区,香港渠务署循工作途径通报香港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库排洪预警。
(3)信息共享。在水库排洪过程中,市水务局和香港渠务署牵头共享深圳河流域雨情、水情监测等数据,保持紧密会商,及时根据实时降雨、水库水位、下游承泄河道水位等情况调整水库排洪流量。
(4)复盘评估。在水库排洪结束后,深港两地水务部门依职责开展灾后调查、水毁修复和复盘总结。
4.2事故灾难(跨界突发环境事件)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完善深港跨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
(1)信息通报内容。深港跨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i)近岸海域受到陆源污染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ii)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iii)污水处理厂机件故障导致紧急排放事件;
(iv)工业化学品爆炸、意外泄漏、溅溢、非法排放、非法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v)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市民一万人或以下的事件;
(vi)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国家或省、市级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受到破坏的事件;
(vii)可能对深港两地造成跨界污染问题,引起一般群众关注或直接影响群众的环境事件等。
(2)信息通报程序。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深港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机制直接通知香港环保署。
(3)联动处置与信息发布。我市发生的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联系香港环境署联动处置。涉及信息发布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港澳办协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
4.3 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转运和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处理、医学观察、社区防控、心理援助等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因素的,由市港澳办配合做好对港澳沟通联络和信息发布工作。
4.4 社会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由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灵活主动采取教育劝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重点目标保卫、侦查取证、驱散抓捕等必要措施,用足用好法律政策,尽快组织力量有效控制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涉及港澳因素的,由市港澳办配合做好对港澳沟通联络和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参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及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 监督管理
6.1 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机制,至少每3年组织1次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或协调有关专项指挥部在应急演练中设置涉港澳演练情景,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6.2 宣传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社区活动等渠道,结合深港、深澳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宣传应急预案的内容和重要性,提高公众(特别是在深圳长期生活、工作的港澳居民)的知晓率和应对能力。透过深港、深澳既定联络机制,介绍应急预案的关键内容,分享我市应急处置的经验做法,促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应急流程和处置措施。
6.3 责任奖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及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涉港澳突发事件,指我市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造成港澳机构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安全权益受到严重威胁,以及港澳居民在深从事较大规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
(2)本预案所述的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各区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涉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3 本预案由市港澳办负责制定与解释,报市应急委审批同意后,以市境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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